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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草。 - [Life]
2009-09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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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寒出了两本书,毒和草,连起来是毒草。这一名词在中国特定时期的特定语境里有着特定的含义,如今,权当血淋淋的噱头了吧。
最近看到邓玉娇的判决报道,法庭判处邓玉娇防卫过当,但由于其自首情节,以及本身精神状况经过司法鉴定的确有些问题,所以免于其刑事责任,当庭释放。
这一案件起初网络上蜂拥的是类似“巴东烈女邓玉娇”这样的形容,似乎从邓玉娇的身上,看到了民对官的压迫所产生的反抗,而且是极其痛快和镇定的反抗。这个时候有些法学界的专业人士出来说邓玉娇不是正当防卫,而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,这些专业人士遭到了网友们极其强烈的炮轰。从表面上看,专业人士是站在法律的无情面,而网友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。
我们在讲“法律是无情”的话的时候,更多地强调的是罪有应得,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罪的一种认可从而也认可了随之而来的惩罚。而一旦这种“罪”成为了民意的宣泄口时,似乎法律就成了我们批判的对象。当然,从邓玉娇案看不到这种情况,这是因为在我们的概念里,法官的判决强过于冷冰冰的律条,我们相信我们处于一个“人治”而非“法治”的社会里,故而很多人将其批判的对象转向了专业的律师,以及法官。
不过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,似乎民意又开始有了更加理性的转向。虽然我们依然痛恨如此衣冠禽兽的官员,但在面对法律时,我们理应有一个更加成熟的态度。游戏规则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是不变的,倘若违反,即使是最善意的反叛,也将被罚出局。而有些人的牺牲是必须的,否则,一个完善的游戏规则就不会轻易更改。
邓玉娇又让我想起了我看的课本上有关“黄色”的相关看法。
我觉得对于色情这个问题,我们一直有一个误区,就好像色情淫秽是丑陋不堪的,是必须抵制的。但其实,在西方国家,色情的问题不在于色情本身,而在于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,也就是说青少年接触到黄色信息和图片才是违法的,而成年人不管怎么色情都属于自由的范围。
在这个意义上,这和你喜欢运动喜欢读书没有任何两样。只不过有些成年人喜欢裸体,喜欢性交,而倘若他们只是把它发展为自我空间里的爱好,或者是一群志同道合者之间相互分享的乐趣,在道德层面是根本没有谴责他们的依据的。当然,色情的东西在有些意义上是会让人产生堕落的感觉,但这只能是他们自己本身应该注意的倾向,而不是我们禁止他们的原因。
我们禁止的唯一依据是因为传播的色情信息流向了青少年这个群体,而他们显然是被法律保护不应该接触的,于是, 向青少年传播色情材料才是犯罪。
我们在看待事物和人物的时候,总是想一视同仁,但在大多数情况下,一视同仁是最不平等的。我们应该要有一个位置观,他们在什么位置,是被压抑还是被放纵,是被赞颂还是被唾弃,等等等等。这样一种位置观有助于我们认清公平平等的本质。就好像前不久过世的罗京,有人会说为什么批判他要那么不近人情,死人为大,这对他的家属是种伤害。但其实,这种泛滥的怜悯才是最不近人情和最无理取闹的。连赵忠祥都在锵锵三人行讲了,罗京的离世被央视报道得规模之大,简直罕见,简直赶上中央领导人了。他处于这样一个高高在上被称为国脸国嘴的地位上,那么我们就必须要进行批判。但倘若他被舆论的大潮一直指责辱骂,我们才应该回归到他作为一个新闻专业者的专业性上,为他驳回应有的尊严。
中国人不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,总以为这是执拗,是顽固。但其实,片面的理解才是真相最大的敌人。而现在的现实情况是,中国人似乎都忙于生活,但生活已经在悄无声息地远离了我们。我们强调实用,强调功利,就是不强调内在,不强调精神。我们比较的是各省市的gdp,增长率,比较的是个人的薪水,车房,但从不停下来想想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。以前我们总说资本主义是拜金主义,是消费主义,是堕落的,腐朽的,而当我们过惯了清欢寡欲的生活,才发现原来买辆车是如此巨大的幸福,而此时,我们已经彻底卷入到堕落的漩涡里无可自拔。这样的生活状态称不上生活,只是生存,这和温饱一样,满足的只是物质的需要,当然你要是硬扯,还可以说满足了本来就脆弱的虚荣心。
网上还出现了一群寂寞党,似乎是对这种桎梏的反抗,但也如查建英说的,这种寂寞,与欧美那些过惯了好车好房好日子的人的寂寞相比,并不在一个层次上。现在的人读过什么书?看过什么电影?只满足于整日假扮的忧伤寂寞,然后若有介事地抚摸着胸口喊疼,连林黛玉都可以成为这样一种象征的形象反卖给大众,这可以称得上是“双重异化”了。
就好像于丹,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倾泻她丝毫不加斟酌的华丽词句,掌声热烈地响起,人们似乎都含着泪水点着头,膜拜着她。之后呢?就只看见她提着个lv的新款包包,蹬蹬蹬地大步离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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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
我认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是将批判发挥至最好效果的手段。否则适得其反。
举例说明,现如今过分强调“法律纯洁性”不一定会对法治社会进程有推动作用,反而成为权贵利用法律逃避义务与责任的工具。
就像我之前提到的,法律属于上层建筑,更多体现统治阶级意志。他们有的时候是保守的,这种保守就体现在“法制”和“法治思想”之间的冲突。某些统治阶级就可以利用“法制”来损害“法治思想”的传播,更加损害正义的伸张。
我们所需要做得更多的,是在利用社会意识改变上层建筑,而不是强调现如今上层建筑的合理性。即便从技术角度来说,法制本身没有漏洞,但从社会实践角度来讲,法制如果不符合国情,会损害法律尊严,更损害人民利益。
所以在中国,法治也是中国特色的法制,至少在现在的情况下,法制工作者仍然无法摆脱“人治”文化在自己身上产生的烙印。“人际”文化在法律领域的作用仍然十分强大。
在这个时候过分强调“法律的纯洁性”是痴人说梦。
〔把回复贴这儿咯〕